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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年12月4日北京政府公布施行。共23条。主要特点是规定凡“淆乱政体”、“防害治安”、“败坏风俗”、“揭载军事外交及其他官署机密之文书图画”等,均限制或禁止出版。违者分别处以禁止发行、没收其印本印版、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对出版物的审查多由警察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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