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营企业职工行业保险暂行规定 |
释义 |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十六条。主要内容有:(1)适用范围包括: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2)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职业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地方财政补贴。(3)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包括: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救济费和其他各项费用。(4)待业救济金的发放办法是以职工离开企业前两年内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额为基数,根据工龄的长短,分别领取50% — 75%的待业救济金。发放的期限,根据工龄长短,最多发给24个月的待业救济金。(5)停止享受待业救济的情况包括:领取待业救济金超过规定期限的;已重新就业的;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待业期间受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6)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公司负责。此外《暂行规定》对于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的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而又符合离休、退休条件职工的离休,退休金的支付办法也作了规定。《暂行规定》是适应劳动制度的改革需要,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保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期间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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