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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释义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办理各类海事仲裁案件时所必须遵循的仲裁程序规则。该规则是在《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的基础上,经修订于198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该规则共有3章43条:第1章,总则。对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条件、机构的设置和组成、仲裁员的资格等作了规定;第2章,仲裁程序。当事人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必备的条件、仲裁员的指定答辩和反诉、仲裁保全、仲裁庭的组成、回避制度、开庭审理、和解、仲裁裁决及裁决的效力等都作了详细要求;第3章,附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仲裁案件时,以中文为正式语文。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不懂中文,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提供译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供。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除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外,还要向当事人收取其他实际开支。它不仅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案件的办案准则,也是一切参加海事仲裁活动的人所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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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3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