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解释 |
释义 | 根据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意图、法理原则等,对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条文的内容、涵义及法律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指出:“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几个法律以来,各地、各部门不断提出一些法律问题要求解释。同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某些法律条文的理解不一致,也影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加强立法和法律解释工作。”决定还对法律解释问题作了如下具体规定:(1)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2)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或在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两者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解释;(4)凡属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在中国目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从中国国情出发,根据形势发展的不同特点制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作出许多具体的政策,使法律规范规定的一般情况和不同实际形势的具体特点结合,指导法的适用,它是在不同形势下进行法律解释的重要根据,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解释的政治性和合理性的重要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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