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释义 | 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会议通过、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海事仲裁规则。共3章43条。第一章总则,分为管辖、组织两节;第二章仲裁程序,分为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仲裁庭的组成、审理和裁决四节;第三章为附则。另附有仲裁费收表。《规则》规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海事争议案件:(1)关于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互相救助的报酬的争议;(2)关于海上船舶碰撞、内河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3)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代理、拖航、打捞、买卖、修理、建造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和海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4)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5)双方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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