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议会或代表机关成员对议案或有关事项之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愿表示。通过议案的关键性步骤和不可缺少的过程。主要内容: (1)出席人数。各国通常要求过半数议员或代表到会,始可对议案进行表决。否则,表决结果无效。(2)议案通过所需要的法定人数。对宪法案的表决,通常都要求有2/3或3/4以上的多数票才能通过,而对一般法案或议案的表决,通常过半数即可。但各国在计算票数时的基准有所不同,主要有3种:一是以出席而参加表决的人数为计算基准,出席而不参加表决的不计算在内;二是以全体出席人数为计算比例的基准,而不问其参加表决与否;三是以全体议员或代表为计算比例的基准,而不问其是否出席或是否参加表决。(3)表决方式。可分为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两种。前者是代表或议员公开表示自己的意愿和态度,又分呼喊表决、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分组列队表决、点名表决、掷球或作记号表决、鼓掌欢呼表决等形式;后者是代表或议员所表示的意愿,他人无从知晓,又分投票表决、使用表决器表决等形式。通常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先表决修正案;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表决结果一般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有时也泛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政党等组织的成员通过决议或决定时的意愿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