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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东中介均涉嫌合同诈骗业主如何维权
释义
    2013年11月的一天,老王推开了朝阳区一家中介的大门,员工小乔接待了他。之后几天,老王陆续由小乔带着看过几套房。各方面都还不错,但总价超出了老王的承受能力。
    一天,老王接到了小乔打来的电话。“哥,我手里有套房子,140多平方米,户型和位置都不错,总价也符合您的要求,有空我带你去看看?”老王一听,和小乔约好时间看房。但让老王没想到的是,他走进了一张贪婪的大网。
     宛某在收到老王的300万元后将钱款用于他处,且在房屋被网签、查封而无法过户的情况下,也没及时与老王解约、还钱。相反,为了让老王继续支付210万元的尾款,宛某单独或伙同乔某伪造民事裁定书、编造补充协议、私刻公章,并提供虚假的资金监管账户和收据,骗取老王的信任。所以,宛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骗的行为,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
    最终,法院判决宛某有期徒刑13年,乔某有期徒刑8年,责令二人退赔老王经济损失510万元。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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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6:2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