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署 |
释义 | signature又称“签字”,是缔结条约的一个程序。以缔结条约为目的进行谈判,在谈判取得协议并将协议形成条约约文时谈判的全权代表在约文上签署,表明:(1)认证条约约文,(2)确定国家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或(3)认证条约约文同时表示国家初步同意,但须经批准才承受条约的拘束。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0条(乙)的规定,如果没有经协议的其他程序,在条约约文上或载有约文的会议最后文件上签署就确定条约约文是作准文本。关于以签署表示承受条约拘束的同意,第12条第1项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该国代表之签署表示之:(甲)条约规定签署有此效果;(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签署有此效果;或(丙)该国使签署有此效果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如果签署是对条约约文的认证,同时表示国家初步同意。但须经批准才承受条约的拘束,这种情形就构成待核准签署。(参见待核准签署)待核准签署,如经本国确认,就构成条约的正式签署。签署一般均由谈判代表进行,往往必须具备全权证书(参见全权证书)。在多边条约的情形下,条约有时由国际机构负责人员签署以代替各国代表的签署,例如国际劳工公约的签署。签署一般均在同一时期进行,但在多边条约的情形下往往采取展期签署的办法(见展期签署)。如果条约在签字后需要经过批准等程序才能发生效力,签署没有使条约生效的效力,但是签字后的条约仍有其法律意义。参见〔签字后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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