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印鉴属实公证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供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上面签名人的签名和颁发单位所盖公章属实的非讼活动。我国公证暂行条例明文规定的公证处的一项重要业务。这项公证有两种不同情况应区别对待: ❶申请人申请公证机关证明自己制作的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必须提交身份证件,并当着公证员的面在文件上签名、盖章。如果事先已经签名、盖章的,要当面证实文件上的印鉴或签字确系本人所为。这类文件主要有:各种声明书、担保书、保证书、转让书、弃权书、申请书、拒绝书,等等。公证机关对这类文件在审查签名、印签是否属实的同时,还要审查当事人的意志是否真实,有无受威胁被迫签名的情况,然后再决定是否出具属实的证明。 ❷申请人申请公证机关证明的文件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公民个人制作的文件,如毕业证书、学历证书、学习成绩单、经历证书、诊断书、健康检查证明书、驾驶员执照等,公证机关应当进行审核,经证实其签名、印鉴属实后,才能出具证明。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审查的重点在于签名、印鉴的真假和当事人的意志是否自由。如果公证机关发现文件内容显然违法或者文件形式违反法律规定,则不应出证。另外,从原则上说,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的文件,不包括合同(契约)、委托书、遗嘱等法律行为文件。这些法律行为的文件,应按证明法律行为的程序办理。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可灵活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