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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标准条款有什么特点
释义

格式条款有什么特点?

1。格式条款由一方事先拟定,在拟定合同条款时不与另一方协商。这是格式条款最重要的特点——单方表述和不可协商性,即格式条款的使用人事先以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愿,与之订立合同的另一方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而且没有谈判的余地,只能全部接受或拒绝。也就是说,合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在签订合同时,另一方不得就合同内容进行讨价还价。如果不被接受,合同将不成立。例如,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购买机票、保险等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特点是,合同条款由一方事先订立,另一方没有协商的余地。例如,在购买机票时,航空运输合同的内容不是由双方通过谈判决定的,而是由航空公司提前制定并打印在机票背面;另一个例子是家庭财产保险,而保险条款的内容也是由保险公司提前制定的。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只有接受合同的全部条款,才能成立合同。如果他不接受合同,他就不能坐飞机或买保险。此外,当当事人只接受条款的一部分而不接受另一部分时,合同不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中的“未与对方协商”是指没有协商余地或条款制定者明确提出其所订立的条款不能协商。不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些可能与对方协商确定条款的人没有与对方协商,对方也没有要求就这些条款进行协商。另一种是一方可以与另一方谈判,而不必与另一方谈判或放弃谈判权。
    

2。应用对象是广泛的、持久的,并且可以重用。
    

适用对象的普遍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方当事人将其预先确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所有类似的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交易对象与其进行交易,都是以格式条款为基础的。其中,要约人是订立合同条款的特定人,而受要约人是希望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不特定人。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也越来越广。例如,在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电、邮电、保险等行业中,标准术语被广泛应用。适用对象的永久性是指格式条款在一定时期内的多次使用,而不是为一项或多项特定交易而专门制定的条款;同时,该条款还涉及在一定时期内订立的所有类似合同。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提前备妥待用”的规定,是值得关注的问题?进一步说,“重用”是标准术语的本质特征吗?不重用就无法确定它是否是标准术语吗?虽然格式条款大多是为重复使用而制定的,而不是一次性使用,但很难理解是否是格式条款许多交易活动都是重复的,但我们不能否认,有些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因为不存在“重复使用”,只要是为了“重复使用”而制定的。格式条款是指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准备的,另一方不允许变更内容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不与对方协商,但必须遵循平等原则。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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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