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赔偿中的举证责任 |
释义 |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和医疗卫生管理惯例的事故,因疏忽造成患者人身伤害。”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般按侵权案件处理。审判中通常涉及四个方面的证据要件,即侵权行为、被告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由于大部分证据掌握在医生手中,患者很难获得证据。 为使患者有更大的维权空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医疗机构之间因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而引发的侵权诉讼,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这意味着对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推定和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害人不需要证明因果关系和过错,而是由法官推定。受害者只需要证明他在医疗过程中受伤。医疗机构认为其医疗行为与被害人的损害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无过错的,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或者过错,不承担责任。否则,因果关系或过错推定成立。具体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推定。因此,医疗机构的医疗违法行为必然造成患者的损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推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是指被害人不必提供证据证明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而是由法官推定。只要被害人证明自己在住院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无需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无需证明医院的过错,因为过错也是推定的。既然这种因果关系是假定的,那么损害事实和医疗行为之间就应该排除其他可能性。当确定损害没有其他原因时,可以认定医疗行为是损害的原因,即因果关系推定成立。(2) 医疗事故责任构成中的过错推定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的。因此,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主观过错要件。无过错,无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医疗事故赔偿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医疗事故的主观过错是行为人在医疗活动中的过错。首先,医疗过失表现为医务人员承担诊断、治疗和护理的主观状态。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人,也应该有过失,但这种过失是监督管理不力的过失,采取推定的形式。第二,医疗过失只包括过失,不包括故意。如果医疗过程中包括过失,则不包括故意。在医疗过程中故意伤害的,构成伤害罪或者杀人罪,不能再作为医疗事故处理。医疗过失的形式可以是过失或懈怠。简言之,这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3)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是过错推定原则在特殊侵权领域的衍生特征,即当原告受到侵害时,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被告有过错。这实际上是民事责任主观要件的倒置,即只要求患者证明医疗事故的客观要件,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无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如果医生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医生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能够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务人员和医疗单位没有过错的,医疗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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