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
释义

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

1952年3月28日 政务院第130次政务会议通过,3月30日 政务院命令公布。共10条。主要内容:(1)为了严肃、谨慎和适时地处理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中贪污分子的处刑、免刑以及其他应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凡专区以上机关中、团以上部队中得成立人民法庭,在各该级人民法院和各该级军法机关领导下进行审判工作。(2)各单位人民法庭均应设审判委员会。各单位人民法庭有传讯、逮捕、拘押、释放并判处机关管制、劳役改造、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宣告追缴赃款赃物、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免刑、无罪之权。(4)关于刑事处分的批准权。(5)被告或原告不服各单位人民法庭判决的,在接到判决书后3日内,可向各该级人民法院或军法机关上诉。(6)关于各单位人民法庭判决的执行。(7)各单位人民法庭于三反运动结束和审判任务完毕后,由各该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机关以命令撤销。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4 17:5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