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1952年3月28日 政务院第130次政务会议通过,3月30日 政务院命令公布。共10条。主要内容:(1)为了严肃、谨慎和适时地处理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中贪污分子的处刑、免刑以及其他应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凡专区以上机关中、团以上部队中得成立人民法庭,在各该级人民法院和各该级军法机关领导下进行审判工作。(2)各单位人民法庭均应设审判委员会。各单位人民法庭有传讯、逮捕、拘押、释放并判处机关管制、劳役改造、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宣告追缴赃款赃物、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免刑、无罪之权。(4)关于刑事处分的批准权。(5)被告或原告不服各单位人民法庭判决的,在接到判决书后3日内,可向各该级人民法院或军法机关上诉。(6)关于各单位人民法庭判决的执行。(7)各单位人民法庭于三反运动结束和审判任务完毕后,由各该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机关以命令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