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旗国:注册港船长:或船舶所有人) (地址:电话:传真:电传:邮政编码:) (签字地点) (被救助方名称) (地址:电话:传真:电传:邮政编码:)(地址:电话:传真:电传:邮政编码:)代表[]签署本合同。第1条救助方应当谨慎救助船舶[]和/或船上的货物、货物、燃料、材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其交付[]或以后约定的其他地点。如果没有此类协议或约定地点,则可将其发送至任何安全地点。被救助船舶和(或)其他财产已被送往前款规定地点的,被救助方应当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移交请求;未及时接受的,被救助方应承担非救助方过错造成的后果。第二条被救助方应当与救助方充分合作,包括取得进入合同第一条规定地点的许可;向救助方免费提供合理使用船上机械、装置、设备、锚具、锚链、材料和其他附件,但救助方不得无故损坏、遗弃、牺牲上述物品和其他被救助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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