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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容审查
释义

收容审查

公安机关对有流窜作案嫌疑或有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所采取的一种治安强制审查措施。行政强制手段之一。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进行审查。”收容审查的对象限于四种人:
❶有违法犯罪事实且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
❷有违法犯罪事实且流窜作案的人;
❸有作案嫌疑且流窜作案的人;
❹有作案嫌疑且不讲真实姓名、地址,来历不明的人。对被收容审查的公民,应在收容审查后的24小时内进行询问。除有碍审查或无法送达外,应将收容审查的原因和住所处在24小时内通知被收容审查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若发现有不应收容审查的,必须立即解除。对有流窜作案重大嫌疑的,应在1个月内查清事实;案情复杂或跨省、区作案的,1个月内不能审查清楚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延长审查期限1个月,如果仍不能审查清楚又有延长审查期限必要的,可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审查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收容审查在打击刑事犯罪中曾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收容审查违背程序法定原则,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地区以收容审查代替强制措施,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收容审查的实质内容吸收到强制措施中,修改和完善了拘留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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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2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