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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协会
释义

律师协会

由律师组成的,对律师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社团自治组织。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中的作用大小,是律师行业自治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律师协会的产生可以追溯至建国初,根据当时的临时宪法,政府废除了《六法全书》和旧法统。1950年,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命令取缔旧律师制度,解散旧律师组织,并停止了旧律师的活动。与此同时,新的律师制度开始建立。1954年以后,全国各地县市陆续建立了许多律师组织。当时,律师的执业机构称法律顾问处,顾问处的上级管理单位是律师协会,也有些地区称为“人民律师协会”。1956年,司法部通知将各地的律师协会及人民律师协会统一称为律师协会,负责律师工作管理。但律师协会主要实行管理职能,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领导。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为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交流工作经验,促进律师工作的开展,增进国内外法律工作者的联系,建立律师协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组织章程由律师协会制定”。明确了律师协会的地位、作用,使律师协会摆脱了行政管理的色彩。1986年,第一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正式成立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以后,在对律师进行业务指导,交流工作经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加强与外国律师之间的交流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协会作了专章规定。《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第40条的规定,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2)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3)组织律师业务培训:(4)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5)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6)调解律师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律师法》第39条还规定,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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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