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在起诉阶段担任辩护或代理 |
释义 | 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行使辩护职能,或者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履行代理职责的活动。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连同授权委托书交人民检察院,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或者代理,具体活动包括:(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诉讼文书,以及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技术性材料,摘抄应保证准确完整,并注意保护有关文书、材料的完整性。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2)会见和通信。律师会见非在押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除外),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单独进行会见,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应该在场。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前告知执行机关。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安排会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无理拒绝律师会见,或者设置障碍的,律师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其纠正。人民检察院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并可在3日内提出复议。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出具律师事务所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以及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对所聘请律师的意见,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人格是否受到侮辱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有关法律规定,不得给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自己的通信工具供给其使用。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会见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会见时人民检察院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会见犯罪嫌疑人,征得同意的,可以使用录音、录像、拍照等设备。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次数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由承办律师决定,请求人民检察院协助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无关干扰。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只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情况及其对本案的意见,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情况和意见。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时,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信函的原件附卷备查。(3)调查和收集本案有关材料。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时,应由两名律师在出具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及律师执业证后进行。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时,应事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取得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时,应首先经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在制作笔录时注明已取得作证人同意。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时,应向证人讲明必须如实反映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讲明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可邀请该单位有关人员、居委会或村委会人员、领导或其他人一至二人在场见证调查过程。律师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笔录制作人及调查内容等基本情况;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证人的基本情况,律师要求证人实事求是作证等内容,以及被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和证人对所证事实的态度。律师在制作调查笔录时,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交由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有修改、补充,应由证人在修改处加盖印章或者按指纹确认,确认无误后,应由证人签名并签署或由别人代书下述意见:“以上笔录看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本人所述一致”。邀请见证人的,应在调查笔录上签名。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经证人明确同意的,可以录音或者录像。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应收集原件;不能收集原件的,可以复制或者照相,但对复制件或照片应附有证词或说明;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律师需抄录、复制有关材料时,必须忠实于原件和事实真象,并经有关单位、个人加以确认并加盖印章或签字证明。(4)提出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律师担任本案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提出关于对本案有关犯罪嫌疑人应否起诉等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在起诉阶段超限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对于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在收到被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代为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代为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或者按自诉程序办理委托程序,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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