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分析法学 |
释义 | 又称“经济法理学”或“法律经济学”等,本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很快播散到整个西方世界,形成重大影响。其代表人物是一批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有J.康芒斯、J.伯克、R.波斯纳;此外,意大利人V.帕累托和英国人N.卡尔多、J.希克斯等福利经济学家和制度经济学家的学说,也为该学派的产生作了重要贡献。其中,芝加哥大学教授波斯纳所著《法律的经济分析》(1977)一书,是集大成者,故该学派也被称为芝加哥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的核心思想,是以期保证最合理地利用社会经济资源和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它的方法论的特点,就是用经济学的理论来分析和评价一切法律现象。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比较集中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库斯定理,包括第一定理和第二定理。(2)波斯纳原则,即法律要模拟市场的普遍原则。(3)克莱布里斯和麦勒米德的责任规范说。(4)关于法的概念、比较法、法律正义的理论。(5)对各部门法(所有权法、专利权法、著作权法、侵权法、反垄断法及刑法和程序法等)的经济分析。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反映美国社会矛盾和官方决策的需要,让法律完全适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去运行,以促进经济增长和效益。但是这样一来,必然进一步扩大社会的贫富差距,酿成更大的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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