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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工作执照管理之诉
释义

律师工作执照管理之诉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的人,不服司法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在办理注册时对持照(证)人所采取的暂缓注册或取消律师资格等项措施所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者持照(证)人对律师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查验照(证)时所采取的扣留照(证)措施,以及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结果不服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第5、第6条规定,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在办理注册时应进行综合考查,对不称职或不能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可暂缓注册,严重不称职的可报司法部批准,取消律师资格,由司法部收回照(证)。第9条规定,律师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权查验照(证),如发现有伪造、未经注册、涂改或持他人照(证)进行律师业务活动的,·可扣留照(证),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分别情况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和第37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不服处罚的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的持有人,可先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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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5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