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执行核案新决定的命令 |
释义 |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为贯彻简政原则,加强专署级核案责任,于1943年1月20日发布,主要内容为:(1)一审机关(县级)平时判处死刑的案件,应送专署复核复判,战时先行执行的刑事判决,于事后报专署核查备案。(2)对于特种刑事案件(如汉奸、特务、盗匪、烟毒等案)判处死刑的,经由二审机关(专署)批驳、核准或修正,无须再将全案转呈高等法院核查,但对普通刑事案件判处死刑的、干部判处死刑的、死刑案件事实或援引法条有疑难的、一二审机关对认定事实有争议的,仍应呈送高等法院核查复判,不得先斩后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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