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租赁制度有何规定 |
释义 |
一、农村土地租赁制度有何规定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特殊保护制度和土地执法监察制度。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土地是一种重要的财产,但也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因此限制是必要的。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第43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可见,农村土地可以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不能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出租是有条件限制的。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农村集体土地出租的危害 1、产权无保障,交易不安全 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 2、耕地保护受到冲击,耕地占补平衡难以实现 大量“以租代征”事实的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数量剧增,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大量流失,国家无法切实控制住新增建设用地供给,长此以往国家粮食安全将受到威胁,耕地红线将被突破。国家粮食安全和宏观调控严重受影响。 3、破坏了城市建设规划 农村集体土地自发入市流转具有自发性、盲目性,目前基本上还处于一种自发、无序、缺乏管理的状态。在农地自发入市过程中,占用集体土地的目的往往是“非公共利益”,并且被占用的集体土地几乎都是零星散碎地进入市场。农地的自发入市流转,不能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重新配置,直接导致土地利用混乱。再加上,农地自发入市流转游离于土地市场管理之外,土地隐形交易大量存在,尤其在城乡接合部,不按规划用地,乱搭乱建,造成田地结构和布局十分混乱。同时,这类土地的占用还给城市的后续发展埋下隐患,加大了今后城市规划与建设的成本。 4、破坏了土地市场公平机制,加大了土地市场管理的难度,不利于土地市场发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针对农村土地出租或者是租赁等问题,国家也有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不能随便出租或者是转让,这点需要注意。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农村土地租赁制度有何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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