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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晋察冀边区区村镇公所组织法暨区长、村长、镇长、闾邻长选举法
释义

晋察冀边区区村镇公所组织法暨区长、村长、镇长、闾邻长选举法

1938年3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规定在区民众组织健全并请求边区行政委员会核准后成立区民大会,区公民有权出席投票行使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区设区公所,设区长1人、区助理员2至4人,均由区民选任。区公所管理区自治事务,如户口调查及人事登记、教育、卫生、农工商业等。区设监察委员会,由选民选出监察委员5至7人,主要监察区财政,向区民纠举区行政人员违法失职等事。村、镇公民有出席村民或镇民大会及行使选举村、镇长,制定修改自治公约,议决预决算等权。村、镇民大会由村、镇长2年召集1次。村置村公所,设村长1人。镇置镇公所,设镇长1人。村、镇各设副村、镇长1人。村、镇长管理该村、镇的自治事务。村镇亦得设监察委员会。闾设闾长1人,邻设邻长1人,闾邻长由本闾邻居民会议选举,分别由到会居民7人以上或3人以上推举,经各该闾邻居民会议过半数同意即为当选。闾长承村镇长之命管理本闾自治事务,邻长承闾长之命管理本邻自治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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