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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晋察冀边区县区村组织条例
释义

晋察冀边区县区村组织条例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关于县区村组织与职权方面的法规。1943年1月21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2月4日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在1940年6月公布的晋察冀边区县区村暂行组织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共6章52条。主要内容: (1)县议会由县公民选举的县议员组成,因环境之必要得由县政府聘请本县抗战有功之人士为县议员,但不得超过县议员总额1/5,任期2年。主要职权是:选举、罢免县长;制定单行法规;监察、弹劾县区村行政、司法人员;审查预决算等。县议会设议长、副议长各1人,由议员用无记名投票法互选产生。县议会非有过半数议员之出席不得开会,非有出席议员过半数之通过不得成立决议。县议会决议案交县政府执行。闭会时由议长驻会,监督县政府执行决议。(2)县设县政府,但因环境之必要得增设或专设县佐公署。县政府设县长1人,由县议会选举,任期2年,连选连任。县政府综理全县行政,执行边区行政委员会或行署、专员公署委办事项,执行县议会决议,公布县单行法规,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县政府下设秘书室、民政、财政、教育、实业、公安等科和人民武装部。(3)区设区公所,为县政府之辅佐机关。(4)村民大会为村政最高权力机关。闭会时由村民代表会代行其职权,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由代表互选产生)、秘书1人(由正副主席聘请),综理全村政务。(5)村公所为村政执行机关,主要职责是:执行县政府、区公所交办事项,执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决议,公布村公约等。村公所设村长、副村长各1人,下设民政、财政、教育、实业、粮秣等委员分别管理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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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15:0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