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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
释义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

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制定的法院组织法规。1941年10月15日公布施行,共8章31条。规定边区高等法院受边区临时参议会监督和边区政府领导,独立行使司法职权,院长由边区临时参议会选举产生,管辖司法行政事项、重要刑事诉讼第一审案件,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案件、不服地方法院的裁定而控告的案件,以及非讼事件。下设司法行政处、检察处、民事法庭、刑事法庭、书记室和看守所,并设巡回法庭和劳动感化院。司法行政处管理边区各级司法人员的铨叙、教育、司法经费、看守所和劳动感化院事项;检察处设检察长一人、检察员若干人,由院长呈请边区政府任命,独立行使检察职权,负责案件的侦查、证据的搜集,提起公诉,担当自诉,监督判决的执行。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各设院长一人、推事若干人,独立行使审判职权,负责调查、传讯、审判、批答、判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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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