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冀鲁豫边区违警处罚暂行办法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权的治安管理法规。1942年10月23日公布。共14条。规定:(一)为了安定社会秩序,下列行为皆为违警行为:对战时空室清野动员消极违抗者;对战时勤务(引路、送信、运输、岗哨等)违避逃跑者;战时不听指挥而暴露目标者;当面侮辱政权干部或借端滋扰公营事业机关团体者;故意侮辱虐待荣誉军人、抗属或孤寡者;毁坏抗战阵亡将士纪念塔(碑)及其坟墓者;拾得武器及军用品隐匿不报者;窝藏明知为嫌疑人犯而不报告政府者;抵抗清查户口者;戒严时期行路携带伪造或涂改之通行证者;当水火灾害之际,经政府令其防护救助抗不遵行者;毁损明暗沟渠水井,经政府督促而不修治者;打架斗欧扰乱社会秩序者;赌博者;发现尸体不报告政府而私行埋藏或移置他处者;采拆他人树木菜果者;牵司牲畜践踏他人田禾者;售卖伪造药品者或有害卫生之食物者,演唱政府禁止之戏曲淫词者;调戏侮辱妇女或当众有猥亵行为者;醉酒滋事者;诬告他人违警或作伪证者。以上违警人员,人民均得告发,村公所有拘传权,但拘留不得超过24小时即行送区,区以上政府有处罚权。(二)违警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得给以下处罚:(1)劳役,1日以上2月以下。由区通知乡登记令其执行公役,或优待抗属之劳役。(2)罚金,1元以上150元以下(赌博罚金10—500元)。(3)训诫,采用说服或当众承认错误等方式,不许以近似侮辱之方式(如游街、戴高帽、吊打等)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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