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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晋察冀边区修正处理汉奸财产办法
释义

晋察冀边区修正处理汉奸财产办法

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和财产处理法规。1938年2月9日公布,1939年11月1日修正公布。共10条。规定:(一)凡通谋敌国而有惩治汉奸条例所列罪行之一者均属汉奸,得由政府没收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没收或查封汉奸财产,应限于本人所有,不及其亲属。如系同居家属,应酌留家属生活费。”但没收或查封汉奸之财产,均须经边区政府核准方得执行,并由执行机关公告之。(二)被没收之汉奸财产属于动产者,一律集中边区政府移交边区银行,充作准备金。如有笨重物品未便集中者,得由所在地县政府呈准拍卖,以现款集中。被没收汉奸财产属于不动产者,一律为边区公有,分给贫苦人民耕种或居住。人民受领土地或房屋后,如受刑事处分之宣告者,县政府应撤销其耕种权或居住权。被没收之汉奸财产,如有典当租借关系者,县政府按照原有关系代替原主清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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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7: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