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察冀边区县区村组织条例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法规。1943年1月21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1943年2月4日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包括6章52条。主要内容有:(1)县设县议会为县之最高权力机关,县议会闭会期间,由议长驻会,监督县政府执行决议;县设县政府,综理全县行政;(2)区设区公所,为县政府之辅佐机关;(3)村民大会为村政最高权力机关,由村公民组织之,村民大会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代行其职权;村设村公所,为村政执行机关;村公所为行政上之便利,得依村民住区划分全村为若干闾,闾设主任代表一人,由本闾公民代表互选之,闾主任代表及代表在本闾内辅佐村公所执行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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