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察冀边区参议会组织条例 |
释义 |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关于参议会组织、任期、职权等方面的法规。1943年1月20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2月4日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共20条。主要内容:晋察冀边区参议会由边区公民选举及边区行政委员会聘请(不超过参议员总额1/5)的参议员组成。其中设正副议长各1人,由参议员用无记名投票法互选产生。任期2年,连选得连任。主要职权是:选举和罢免边区行政委员会委员、正副主任委员及高等法院院长;制定边区单行法规;监察弹劾边区各级行政及司法人员;决定边区各项基本政策;审议边区行政委员会各项重要计划方案;批准边区行政委员会所提预算并审查其决算;决定边政重要兴革事项;审议边区行政委员会及各方请议事项;督促检查边区行政委员会执行参议会决议。参议会每年开常会1次,但经边区参议员1/10以上提议或经边区公民1/30以上请求,或经边区1/5以上县议会请求,或经边区行政委员会提请驻会参议员许可,或经驻会参议员决议时可召开临时参议会。参议会开会时设秘书处,置秘书长1人,由大会推定;设参议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必要时得设专门委员会。参议会非有过半数参议员出席不得开议,非有出席议员过半数通过不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参议员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参议会许可,不受逮捕或拘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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