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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在1—5年的劳动合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规定:“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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