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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
释义
    发布单位:建设部
    文 号:
    发布日期:1985年06月14日
    生效日期:1985年06月14日
    )被总建筑面积(平方米)除。
    第2.5.2条 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二、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三、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四、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第六节 层高和净高
    第2.6.1条 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
    第2.6.2条 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3条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0m.
    第2.6.4条 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5条 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管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
    第七节 阳台
    第2.7.1条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严寒地区宜设封闭阳台。低层、多层住宅的底层每套宜设小院。
    第2.7.2条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在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2.7.3条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中高层、高层及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第2.7.4条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和出入口上部的阳台应做有组织排水。温暖和炎热地区多层住宅的阳台宜做有组织排水。
    第2.7.5条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项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的连通阳台应设置分隔板。
    第八节 过道、贮藏空间和户内楼梯
    第2.8.1条 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m.通往辅助用房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8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度应便于搬运家俱。
    第2.8.2条 每套住宅应有贮藏空间。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35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45m.靠外墙、卫生间、厕所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防结露措施。
    第2.8.3条 户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边为墙面时,不应小于0.90m.
    第2.8.4条 户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在内侧0.25m处的宽度不应小于0.22m.
    第九节 门窗
    第2.9.1条 外窗窗台面距楼面的高度低于0.80m时,应有防护措施,窗外有阳台的不受此限。
    第2.9.2条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面临走廊和屋面的窗户,其窗台高度低于2m的宜采取防护措施。
    第2.9.3条 面临走廊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第2.9.4条 户门应向内开启,并宜在构造上采取防卫措施。
    第2.9.5条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2.9.5的规定。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     表2.9.5
    ┌────────────┬────────────┬───────────┐
    │ 类     别    │ 门洞口宽度(m)   │ 门洞口高度(m)  │
    ├────────────┼────────────┼───────────┤
    │ 共 用 外 门    │  1.20      │  2.00     │
    ├────────────┼────────────┼───────────┤
    │ 户     门    │  0.90      │  2.00     │
    ├────────────┼────────────┼───────────┤
    │ 起 居 室 门    │  0.90      │  2.00     │
    ├────────────┼────────────┼───────────┤
    │ 卧  室  门    │  0.90      │  2.00     │
    ├────────────┼────────────┼───────────┤
    │ 厨  房  门    │  0.70      │  2.00     │
    ├────────────┼─────────
    ───┼───────────┤
    │ 卫生间、厕所门    │  0.70      │  1.80     │
    ├────────────┼────────────┼───────────┤
    │ 阳  台  门    │  0.70      │  2.00     │
    └────────────┴────────────┴───────────┘
    注:卫生间、厕所采用钢门框或推拉门时,门洞口宽度可为0.60m.
    第三章 共用部分
    第一节 楼梯和电梯
    第3.1.1条 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受平面布置限制而不能满足时,应采取人工照明和通风排烟措施。
    第3.1.2条 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可不小于1m.
    注: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线的水平距离。
    第3.1.3条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5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8m.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
    
    第3.1.4条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1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
    注:楼梯平台净宽系指从墙面突出物外缘至扶手中线的水平距离。
    第3.1.5条 楼梯井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第3.1.6条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最高住房人口层楼面距底层室内地面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电梯。
    注:①住宿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
    ②住宅出入口层位于建筑物底部公共用房的屋顶平台上,并具有疏散通道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
    ③项层为两层一套跃层住宅,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第3.1.7条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
    第3.1.8条 塔式和走廊式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在适当层数用联系廊连能。
    第3.1.9条 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
    第二节 走廊和出入口
    第3.2.1条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第3.2.2条 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应设开启的窗扇或通风排烟设施。
    第3.2.3条 严寒地区住宅的出入口应设防寒门斗或保温外门。寒冷地区住宅的西、北向出入口宜设外门或其他防寒设施。
    第3.2.4条 住宅的出入口位于阳台和外廊的下部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3.2.5条 住宅的出入口处应有醒目的识别标志,并按户设置信用箱。高层住宅的出入口处宜设管理值班室。
    第三节 垃圾管道
    第3.3.1条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住宅宜设垃圾管道。
    第3.3.2条 垃圾管道不宜邻贴卧室、起居室布置。必须布置时,应采取防潮、防尘和隔声措施。
    第3.3.3条 垃圾管道应采用耐腐蚀、防潮和非燃烧材料,内壁必须光滑,顶层倒垃圾口以下不得有突出物或管线穿越。
    第3.3.4条 垃圾斗宜选用耐腐蚀材料,斗门应能自动关闭严密。每层宜设倒垃圾口。高层住宅宜设倒垃圾小间。
    第3.3.5条 垃圾管道顶部应有排气管道伸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垃圾箱(或小间),高层住宅底层应设垃圾室。
    第四节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第3.4.1条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防潮和排水措施。
    第3.4.2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m.
    第3.4.3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有防止雨水侵入及排除的设施。
    第五节 附建公共用房
    第3.5.1条 住宅建筑中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和车间。
    第3.5.2条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3.5.3条 住宅建筑中设置饮食店、食堂等
    用房时,厨房的烟囱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
    第3.5.4条 住宅与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第四章 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
    第一节 室内环境
    第4.1.1条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能获得日照,个别受条件限制者除外。
    第4.1.2条 直接采光房间的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窗地比)不应小于表4.1.2的规定。
    窗洞口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表4.1.2
    ┌────────────────┬────────────────────┐
    │ 房 间 名 称        │   窗   地   比        │
    ├────────────────┼────────────────────┤
    │ 卧室、起居室、厨房      │     1/7            │
    ├────────────────┼────────────────────┤
    │ 厕所、卫生间、过厅      │     1/10           │
    ├────────────────┼────────────────────┤
    │ 楼梯间、走廊         │     1/14           │
    └────────────────┴────────────────────┘
    注:①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
    ②窗洞口上沿距楼地面不应低于2m.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
    第4.1.3条 住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寒冷、温暖和炎热地区单朝向住宅必须采取通风措施。
    第4.1.4条 电梯井道不宜邻贴卧室、起居室;电梯机房不宜布置在卧室、起居室的上层或与其邻贴,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第4.1.5条 寒冷、温暖和炎热地区住宅西向卧室、起居室的外窗宜有遮阳措施。
    第二节 建筑设备
    第4.2.1条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第4.2.2条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应采用集中采暖系统,多层和低层住宅宜采用集中采暖系统。
    第4.2.3条 以煤、薪柴为燃料分散采暖的住宅应设烟囱;上下层或相邻房间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第4.2.4条 起居室、卧室应各设两处电气插座;厨房、卫生间、过厅应各设一处电器插座。每套住宅内必须设有单相三孔插座。
    第4.2.5条 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应预埋电话电缆管,并在每层预埋接线盒。
    第4.2.6条 对电视信号有屏蔽影响的住宅,电视信号场强微弱或被高层建筑遮挡及反射波复杂地区的住宅,应设置共用天线电视系统。
    第4.2.7条 每套住宅应设电度表、水表,使用管道煤气者应设煤气表。
    附录一 名词解释
    ┌───┬───────┬─────────────────────────┐
    │序 号│名    词 │   解            释        │
    ├───┼───────┼─────────────────────────┤
    │ 1 │住    宅 │ 供家庭日常居住使用的建筑物           │
    ├───┼───────┼─────────────────────────┤
    │ 2 │套    型 │ 供不同住户使用的成套住宅类型          │
    ├───┼───────┼─────────────────────────┤
    │ 3 │卧    室 │ 供睡眼休息用的房间               │
    ├───┼───────┼─────────────────────────┤
    │ 4 │起 居  室 │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日常起居活动的空间  │
    ├───┼───────┼─────────────────────────┤
    │ 5 │卫 生  间 │ 设有大便器、洗浴卫生设备或预留洗浴设备位置的空间│
    ├───┼───────┼─────────────────────────┤
    │ 6 │过    道 │ 供户内交通使用的空间              │
    ├───┼───────┼─────────────────────────┤
    │ 
    7 │走    廊 │ 供户外交通使用的空间              │
    ├───┼───────┼─────────────────────────┤
    │ 8 │过    厅 │ 扩大过道兼作进餐等用途的空间          │
    ├───┼───────┼─────────────────────────┤
    │ 9 │封闭 阳 台 │ 栏板以上全部用玻璃窗围闭的阳台         │
    ├───┼───────┼─────────────────────────┤
    │10 │平    台 │ 供人活动的平屋项或从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
    ├───┼───────┼─────────────────────────┤
    │11 │壁    柜 │ 与墙体结合而成的落地贮柜            │
    ├───┼───────┼─────────────────────────┤
    │12 │吊    柜 │ 悬吊在上部空间的贮柜              │
    ├───┼───────┼─────────────────────────┤
    │13 │壁    龛 │ 利用墙体厚度的局部空间,存放日常用品的部分   │
    ├───┼───────┼─────────────────────────┤
    │14 │中  间 层 │ 指住宅中除底层和最高住户人口层以外的中间各楼层 │
    └───┴───────┴─────────────────────────┘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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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4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