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 |
释义 | 毛泽东1948年4月1日的讲话,现收入《毛泽东选集》第4卷。讲话中明确指出,晋绥解放区党的组织在纠正了工作中的“右”的和“左”的偏向以后,全部工作走上了健全发展的轨道。特别强调晋绥党组织在过去工作中发生的几个“左”的偏向都是由于没有坚决执行党中央的政策和法规造成的。例如:第一,在划分阶级成分中,在许多地方把许多并无封建剥削或者只有轻微剥削的劳动人民错误地划到地主富农的圈子里去,错误地扩大打击面。第二,在土地改革工作中,侵犯属于地方富农所有的工商业;在清查经济反革命的斗争中,超出应当清查的范围;以及在税收政策中,打击工商业。第三,在过去一年的激烈的土地改革斗争中,晋绥党组织没有能够明确地坚持我党严禁乱打乱杀的方针,以致在某些地方的土地改革中不必要地处死了一些地主富农分子。总结了这些错误教训后,《讲话》进一步地指出:“我们认为,经过人民法庭和民主政府,对于那些积极地并严重地反对民主革命和破坏土地改革工作的重要的犯罪分子,即那些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和恶霸分子,判处死刑,是完全必要和正当的。不如此,就不能建立民主秩序。但是,对于一切站在国民党方面的普通人员,一般的地主富农分子,或犯罪较轻的分子,则必须禁止乱杀。同时,在人民法庭和民主政府进行对于犯罪分子的审讯工作时,必须禁止使用肉刑。”时隔一个星期,1948年4月8日毛泽东在给洛阳前线指挥部的电报中,谈到城市政策时,又再次强调依法处理各项问题。他指出:“禁止农民团体进城捉拿和斗争地主。对于土地在乡村家在城里的地主,由民主市政府依法处理。其罪大恶极者,可根据乡村农民团体的请求送到乡村处理。”这些指示,说明毛泽东在革命大变革时期,重视法制,对各项工作,不仅有党的政策,而且要有法律规范的保障。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