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查阅权有何规定 |
释义 |
股东查阅权制度源于美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向董事会提出质询。一旦任何股东提出要求,公司的业务执行人必须毫不犹豫地向他们提供公司事务,并允许他们查阅账簿和文件。我国股东知情权的法律渊源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二是《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由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价值取向不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和立法保护也不同。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由于股权分散、股市流动性强,投资者对公司事务和经营状况不满时,会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离开公司。因此,大多数上市公司股东对公司事务漠不关心,缺乏直接干预公司事务的动力,但更关注与股价相关的信息。因此,《证券法》中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以公司投资、经营、资产、所有权、人员等与市场股价有关并足以引起股价变动的变动为标准,对文件、具体事项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公司法规定以外应当披露的内容、时间和方式。如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法律通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保护了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查阅权,即公司应当主动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通常会有部分或一名股东成为公司的管理者,而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法律规定了转让的自由,但事实上,股份的转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比如其他股东的优先权,因此,非上市公司股东比上市公司股东更关心公司,因为公司经营的好坏,与股东的利益关系更为密切。为此,我国《公司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问题。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二十日前提交公司股东查阅。以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第二条规定了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但与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相比,非上市公司只需在公司内被动放置相关材料,供股东依法查询。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股东查阅权条例》的全部内容。综上所述,股东查阅权的规定主要见于《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如果您不了解其他内容,我们也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在线咨询。我们有最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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