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加利亚地方人民会议法 |
释义 | 1951年11月2日由保加利亚第一届国民议会通过,后经多次修改。分两个部分共72条。第一部分包括5章:总则;地方人民会议的权利和义务;地方人民会议的会议;常设委员会;地方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第二部分包括3章:地方人民会议执行委员会;地方人民会议的专门机关;村公所。本法规定,州、乡的设置、合并与撤销及其领导机构组成人员的变动,由国务委员会根据部长会议的提议以法令公布。新建的州、乡(区)必须在成立后3个月内选举人民会议。1990年保政局变化后此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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