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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文书
释义

诉讼文书

又称“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书材料。包括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和诉讼参与人提出的诉讼文书。在我国,属于司法机关制作、形成的诉讼文书主要有:立案报告、破案报告、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免予起诉意见书、勘验和检查笔录、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公诉词、补充侦查意见书、审结报告、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审讯笔录、调查笔录、庭审笔录、审判委员会决定书、宣判笔录,以及围绕诉讼过程形成的传票、押票、提票、送达证、执行通知书等。属于诉讼参与人提出的诉讼文书主要有:刑事自诉状、民事诉状、申请书、辩护词、代理词、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由于诉讼文书具有法律行为的性质,法律对绝大部分诉讼文书的提出或送达都规定了期限。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应当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被告人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应在开庭前7日送达被告人。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应在开庭前7日送达。各种诉讼文书是整个诉讼活动的记载和反映,是重要的资料。司法实践中都应按一定的要求加以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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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2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