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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残废审查委员会
释义

残废审查委员会

依法在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地方组织领导下建立的确定和检查残废状况的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试行)规定,残废审查委员会的人员由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地方组织、劳动行政机关及卫生行政机关的代表3人至7人组成,以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代表为召集人,残废的职工所属企业劳动保险委员会的代表及主治医师得列席会议。只有个别企业实行劳保条例的地方,不组织残废审查委员会,由该企业劳动保险委员会代行其职权。残废审查委员会的职权如下:(1)确定残废职工的残废状况;(2)每6个月检查残废者的残废状况一次,以确定其残废状况有无变更,但残废者请求审查残废状况时,得随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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