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民地立法政策荷The Colonal Legal Policy荷兰在其殖民地推行的立法政策。荷兰在其殖民地一惯推行有差别的立法政策。荷兰在爪哇的东印度公司的法律规定:建立分别管辖欧洲人与土著人的法院。这种有区别的立法政策产生于四个历史条件,第一,十七世纪末期,东印度公司将政权转交给国家,引起一系列的改革,导致分割欧洲人与土著人司法管辖的问题;第二,英国人入侵爪哇后,建立了土地国有化制度,个人只偿付地租,村社作为一个行政单位,以村社为单位分配土地,村社与土地国有制度形成土著人司法制度的基础;第三,荷兰接管爪哇后,制定了1815年宪法规则,保留了英国殖民者的土地分配制度,并增设了土著人法院。1858年宪法规则规定,土著人仅遵守按新规则制定的法律。1870年的农业法用法律形式确定了土地的国家所有性质。这就需要进一步确定非土著人的土地与土著人的土地之间的区别;第四,荷兰人与土著人的居住区域及语言差别,使荷兰殖民者建立不同的法律适用地区,形成欧洲人法院、土著人法院及管辖各种人的共用法院这种多元司法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