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文书国外送达 |
释义 | service of process abroad当事人在内国无住居所而诉讼文书对他的送达。如果内国与当事人的住居地国订有相互协助送达的多边条约或双边条约,自应依照有关的条约规定进行送达。如果没有有关的条约可以依据,各国都依法院地法进行送达。1991年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如果中国与受送达人所在国缔结了相互协助送达的条约,依条约的规定送达,否则依下列方法送达:(1)通过外交途经送达;(2)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3)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4)向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5)受送达人所在国法许可邮寄送达时,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虽然没有得到送达回证,但如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即视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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