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现金价值表出错引发诉讼 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函 |
释义 | 近日,北京市北京的相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消灭。由于该错误的现金价值表为投保人所持有,人寿公司直到投保人向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按照该现金价值表给付退保金时才发现该错误,人寿公司自发现错误到本案诉讼未超过1年期间,故人寿公司现提出撤销错误的现金价值表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错误的现金价值表被撤销,对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故投保人要求人寿公司按照错误的现金价值表给付退保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人寿公司主张的正确的现金价值表,法院认为,人寿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保险条款和其主张的正确的现金价值表经过备案,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保险条款所对应的现金价值表就是其主张的正确的现金价值表,故对人寿公司主张的正确的现金价值表,法院不予确认。 由于错误的现金价值表系人寿公司出具,人寿公司应当对现金价值表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承担过错责任。为保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人寿公司应当以高于保险现金价值的金额向投保人支付退保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关于人寿公司给付投保人的退保金额,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因此依法判决人寿公司给付相当于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及利息的退保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根据人寿公司提供的信息,原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可能向投保人发出此类现金价值表60余份。为了减少此类案件诉讼,促使人寿公司尽早解决纠纷,朝阳法院于案件宣判后及时向人寿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函,建议人寿公司:1、充分认识出具错误现金价值表的过错责任,尽量弥补因过错而给投保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尽早挽回该事件对贵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2、制定专项解决方案,指派专人,安排专项资金,主动联系投保人,向投保人讲明情况和意图,区分同意调解解决和不同意调解解决两种情形,在解决渠道上为投保人提供便利条件,在费用开支上为投保人提供适当支 持。3、明确解决思路,既要尊重投保人对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保险合同所作出的选择,又要维护该险种其他投保人的利益。对同意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向其出具正确的现金价值表;对要求终止履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宣讲法院对该类案件判决的审理思路及判决结果,以参照处理;对不作选择的投保人,贵公司自己应当主动采取措施,撤销错误的现金价值表,以防问题拖得太久,对贵公司和投保人双方造成不利。4、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以争取监管部门的支持,尽快拿出权威部门出具的、能够得到公众认可的现金价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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