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权利能力 |
释义 | 又称“当事人能力”。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亦即能够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只有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人,才能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侵犯或者可能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了权益争议时,即能作为合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予以解决。有诉讼权利能力的被告人对于应诉的地位,有权受到合法、公正的裁判。享有诉讼权利能力是当事人起诉、应诉的前提条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民事诉讼权利和民事诉讼义务的统一体。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而言,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同时也有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是为了保障民事权利能力行使的手段,二者是一致的。但是它们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受两个不同法律规范所调整。既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不同,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在我国,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都是从出生时产生,到死亡时消灭。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自成立时开始,于撤销、解散、合并等情况下消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我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当自己的或依法由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都能够成为合格的当事人而享有进行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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