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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股东对知情权有争议
释义

股东知情权争议有哪些?股东知情权对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至关重要。因为行使知情权往往是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公司经营管理、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的重要手段甚至唯一手段。明确股东知情权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以来,股东知情权纠纷,实际上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成倍增加。但由于新《公司法》第34条的比较原则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笔者认为,困扰司法实践的股东知情权纠纷主要有以下五个争议性问题:
    

a“原股东”是否仍享有“限于公司现任股东”的知情权。公司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后,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是公司股东。当然,他们不能再享有股东的知情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失去股东身份的“前股东”已不再是公司的股东,但在收益无望的情况下,一些股东往往被迫以极低的价格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公司大股东,转让股份后,公司的股东也会因此受到影响利润迅速倍增,这些“前股东”在持股期间开始怀疑公司控制权股东隐瞒公司可分配利润,于是就知情权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收集控股股东隐瞒利润的证据。此时,如果认为只有现任股东才有知情权,则可能起到鼓励公司伪造、隐瞒利润的作用,进而采取排挤股东的方式,从而“合法”占有股东应得的利润。
    

笔者认为,在现实中,很多中小股东发现自己的权益只有在股权转让后才受到损害。此时,获取原公司的会计信息是非常必要的。因此,从保护中小股东的角度看,“前股东”享有知情权更为合理。但“原股东”在被取消资格前仅对公司相关资料享有知情权,而对被取消资格后的公司决议和会计账簿则没有知情权。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34条明确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包括原始会计凭证。根据“明示一,即排除他人”的法律解释规则,原始会计凭证不属于股东知情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的核心之一是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了解。虽然从理论上讲,公司会计账簿是按照原会计凭证登记的,股东可以通过查阅会计账簿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公司存在假账、瞒报的情况股东不得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公司可以拿出虚假的会计账簿欺骗中小股东。这样一来,股东的知情权就会大大减少。比较而言,我更喜欢前者的观点。按照我国会计制度,原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是三种内容不同的财务资料。在这三类财务资料中,原始会计凭证往往记录和反映了公司的重要经营信息,与公司的商业秘密直接相关。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允许外人随意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事实上,正是出于这种考虑,立法者并没有将原始会计凭证纳入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检查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只有当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才能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的前置程序,提起知情权诉讼。股东起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不需要履行任何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当然应当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不仅如此,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时,必须先向公司提出要求,等到公司拒绝时再提出。只有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才能得到救济。当股东不要求公司查阅和复制时,他们就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公司不存在侵犯他们权利的情况。
    

笔者认为,如果股东不直接对公司提起诉讼,法院仍支持股东的诉讼请求,那么对于那些非常愿意与股东合作行使知情权的公司来说,不仅需要派人参与诉讼,而且还需要法院的支持因败诉而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毫无疑问,这是一个莫名的损失,因为公司在应诉之前别无选择,我们不知道也不能知道股东应该行使知情权。为了降低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除了股东就账簿查阅权提起诉讼前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的法定前置程序外,股东在就知情权的其他方面提起诉讼前,也应当向公司提出请求,并以被拒绝为前提,但这种请求并不局限于书面请求,只是一种面对面的请求。积极的观点认为,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由于《公司法》没有规定知情权必须由股东自行行使,股东当然可以委托他人行使。消极观点认为,知情权只能由股东自己行使。股东委托他人行使的,公司有权拒绝。原因是根据《公司法》规定,知情权的主体是股东而非他人,股东委托的其他人不是公司股东,因此无权查阅、复制公司的相关信息。另外,在强调股东知情权保护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征和对公司利益的保护。公司的相关信息,特别是财务账簿,往往包含着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如果允许股东委托他人进行协商,那么一些小股东可能会将股东知情权作为交易对象出售给公司的经营对手,这是一种无法控制的股东道德风险。作者同意前一种观点。从理论上讲,任何权利的主体都是权利人自己而不是他人,但对于非排他性权利,权利人没有必要自己行使。正如选举董事的权利属于股东,但股东仍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一样,知情权不是排他性权利,也不要求权利人自行行使。另外,在现实中,由于智力水平、知识结构等方面的限制,股东自身可能无法理解公司的会计账簿等资料。此时,委托他人代股东行使知情权是行使知情权的必由之路。因此,股东有权委托他人行使知情权,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委托他人行使知情权的目的不正当。
    

e“查阅”是否包括“摘抄”
    

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时是否可以摘抄是股东知情权判断执行过程中的一个常见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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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