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任审判员 |
释义 | 建国初期人民法院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人员。根据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案件,由审判员1人审判;遇有重要或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3人合议审判,以其中1人为主任审判员。省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案件由审判员3人合议审判,以其中1人为主任审判员;但案件无须合议审判者,由审判员1人审判。主任审判员的职权,与1954年和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合议庭的审判长的职权基本相同。参见[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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