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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通过审判实践来评价和分析符合股东出资原则的诉讼
释义

据此,**公司向房地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与**公司履行“厂房”义务,**公司将收取的房地产转让款退还**公司。经查,办案法院确认,该房产原为高新管理委员会向**公司出资。法院受理**公司占用、使用该房屋至今的事实后,主持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包括:原告、被告继续履行工厂转让合同,**公司负责转让该房屋的产权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以**公司名义将房屋转让给**公司;**公司应在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剩余的财产过户款支付给**公司。在结案过程中,黄山市调解部门将该公司的全部产权交给当地调解局。上述是第二被告高新技术管理委员会对第一被告**公司的出资是否到位的基本事实。本案的直接原因是**公司在1999年8月2日黄山公路局与**公司执行双方签订的“弱电工程”时违约。黄山市公路局提请**公司退还预付工程款61.86万元,并以高新技术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的投资不到位,**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验资不实为由,请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偿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及办案思路和经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1)高新技术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的投资是否已被**公司以其名义实际接受、占用、使用和处置?
    

(2)判断股东以不动产对公司的投资是否真实,应适用实际投资到位的原则,还是应适用原《房地产管理法》登记公示的原则?
    

诉讼代理意见:吕XX律师作为高新技术管理委员会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活动,其综合代理意见如下:
    

1。原告称,高新技术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的投资不真实,没有事实依据。法院调查证实,作为**公司股东之一的高新管理委员会,早在1994年8月**公司申请工商登记前,就准备将出资转让给**公司。涉案工厂已移交给**公司。此后**公司一直占用和使用该厂房,并在诉讼前以自己的名义处置厂房,以获取利润。这一客观事实表明,工厂在其合法存续期间,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承担外部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就事实而言,高新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的投资已经到位是不争的事实。原告称,高新技术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的投资不真实,没有事实依据。
    

2。原告称,高新技术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的投资不真实,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法是规范公司及其股东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因此,在确定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否到位时,在同一层次的法律中,应当首先适用《公司法》。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要求,是实行实际出资到位的原则,即作为实物出资的股东,只要实物已经客观地为持有实物的公司所拥有和使用股权,只要该实物已被本公司客观控制、控制和处置,该出资在此期间实际上已成为本公司的合法存在,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承担外部责任的物质基础,应当视为股东认缴的实物出资。有关公司及其股东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无一例外地只涉及资金到位证明等形式上和程序上符合要求的出资行为,产权转让、实物出资登记,但不符合公司实际占有、使用、处分所认购的股份和实物资本等实质性条件的,视为虚假出资。在本案中,高新技术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的投资行为与法律上的虚假或虚假投资行为有本质区别,即其所认购的厂房已实际转让给**公司占有、使用和处置的必要条件,只是在投资的形式要求上存在一些瑕疵,但这种瑕疵的存在并不影响**公司投资厂房的实际占有和使用,更何况在另外一个案例中,在法院出具的有效《民事调解书》中,不仅确认了管委会的事实高新区实际已经将厂房移交给**公司占有和使用,同时也确认了**公司对厂房的处置权,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高新管委会在投资形式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因此,高新技术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的投资不属于虚假或虚假投资的法律行为。对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原告认为高新技术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的投资不真实,不仅违背事实,而且缺乏法律依据。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与黄山市公路局存在违约行为,判决**公司返还预付款、利息及工程造价评估费56.23万元;笔者认为,当高新技术管理委员会将工厂投资给**公司时,虽然工厂交给**公司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登记,但只意味着高新技术管理委员会将工厂交给**公司占有和使用,并不意味着**公司已依法取得工厂所有权。因此,高新技术管理委员会投入的注册资本不到位,如果公司验资不实,**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没有控制权,决定由高新技术管理委员会和**会计事务所在其出资或者验资范围内对公司应付账款的支付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违反与黄山市公路局的合同,维持一审法院对**公司的判决;认为高新管理委员会已将该厂房实际转让给**公司,**公司已实际行使了该厂房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公司在履行另一案件法院民事调解书时将该厂房转让给**公司,取得了转让款,而相关房管部门也向**公司出具了房产证,这表明**公司依法对工厂转让厂房行使了民事处分权和收益权。因此,**公司对高新技术管理委员会投资的厂房拥有产权,应当承认高新技术管理委员会依法出资到位。高新区管委会未办理厂房所有权转移手续的缺陷,不影响**公司承担股东出资的资产担保责任。成立并支持高新技术管理委员会的申诉理由。据此,撤销了一审法院对高新管理委员会和会计事务所的判决,驳回了黄山市公路局对两被告的诉讼请求。看完有问题吗?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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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4: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