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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保护股东的分红权
释义

股东分红权的保护:析《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B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三年以上。公司自成立以来,每年都有良好的利润用于股东分配,公司没有利用盈余扩大经营和投资的计划。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甲方要求公司派发股利,但均被B公司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否决。为此,甲方以乙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知向法院要求分红。第二,甲方能否分配股利。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经理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收资本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收资本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四十三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实现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是公司的实际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甲方获得分红是自然的。但是,股东必须采取一定的程序才能获得公司的股息。只有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分红,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其实质性分红权才受到程序的阻碍,导致实质性分红权与行使程序的冲突。《公司法》第75条第一款似乎找到了解决这一冲突的办法。但甲方的情况不符合本条的法定要求。但纵观《公司法》全文,没有其他相关规定可以直接引用解决这一纠纷。甲方股东分红权陷入实体与程序冲突的漩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的严厉,远远不足以解决股东实体权利与行使程序之间的冲突。因此,有必要对这一规定进行分析,以判断本案及类似情形。(1)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的立法目的。股东获得投资收益的主要途径是分红。《公司法通则》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依法选拔管理人员的权利”,并将“资产收益权”放在股东各项权利的首位,因为资产收益权股利权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是资产收益权的主要形式,也是股东固有的基本权利。权利的行使应当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特别是在以规则为主导的商法领域。《公司法》赋予股东分红权,并在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三条中对股东分红权的行使进行了规定: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分红,但决定是否分红的权利由股东大会行使。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方可实施分红,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防止部分股东过分关注自身的短期利益,损害公司利益,将分红的决策权转移给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从而实现公司利益的平衡以反映公司的意愿。但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公司意志实质上是公司控股股东的意志,未经控股股东同意,小股东的意志不能体现在公司意志中。当少数股东与控股股东的意见不一致时,多数情况下,少数股东的意见被否定。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侵害小股东权益(包括分红权)的情况并不鲜见。因此,有必要在资本多数决的基本原则下制定一个例外条款,为中小股东侵权行为提供救济。《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目的是解决这种冲突。但其适用条件过于苛刻,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毋庸置疑,远远不足以解决股东分红的实体权利与行使程序之间的冲突。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股东因不得分红而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的,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B.公司连续五年实现盈利,符合法定利润分配条件。
    

以上两个条件均以客观业绩和“连续五年”及绝对“无区别”为衡量标准,但公司为何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则不受质疑。这样,更容易判断其是否符合股权回购条件。公司有扩大经营、投资计划等合理原因,少数股东对公司发展持有不同意见,不能满足分红要求的,本规定合理。
    

但是,当公司没有合理理由不分红,控股股东只是在股东大会上恶意否决了小股东以其控制权分红的提案时,要求其忍耐五年,方可寻求公司回购其股份,这太苛刻了。而这一条的含义很容易被控股股东恶意利用,使中小股东无法适用这一条寻求法律救济:因为它的适用要求公司连续五年不分红,只要有分红就可以了五年中,即使有一点分红,这一条也不适用。控股股东在任何一年只需通过股东大会进行分红,无论分红多少,都可以避免该条款的适用,使该条款形同虚设。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实施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大多认为,公司是否向股东分配股利是公司根据经营需要作出的经营决策,而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审慎介入经营决策的原则,而不是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作出评价。在这一理念的影响下,在股东大会作出分红决定前,法院一般不支持股东向公司提出的分红请求。修改后的《公司法》增加了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赋予了股东分红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但这一规定并没有改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股东分红权保护的上述多数观点。相反,有人认为这一规定为股东分红权的保护划清了界限,即在股东大会决定分红前向公司提出分红请求的股东,只有在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才应予以支持,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公司回购股权。Thi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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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3:0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