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法调整在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海洋过程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海洋,占据着地球表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由于:(1)海洋蕴藏着极为丰富的生物资源、矿产资源、动力资源、化学资源和其他资源,是人类获取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的重要来源;(2)海洋是一个完整的水体,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在人类自然生态环境中占有极重要地位;(3)海洋中只有一小部分归各沿海国家管辖,而绝大部分是人类的共同财富,海洋作为一个独立的生态系统和人类环境要素,受到世界各国法律和国际法律的保护。目前有关国家已经签订了一系列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协定和公约,其中包括我国已经签署的、1982年4月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第十一期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中有一个部分专门全面而系统地规定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2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共八章48条。该法适用于中国的内海、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在中国管辖海域外,造成我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该法。该法对防止海岸工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陆源污染物、船舶、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以及对污染海洋环境的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