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害人 |
释义 | 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是诉讼参与人之一,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因诉讼的性质不同而各异。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都是一方当事人,享有当事人的一切权利,如起诉权、和解权、撤诉权、上诉权等;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不是当事人,只是诉讼参与人之一,不享有当事人的权利。但是,由于被害人同案件的处理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不同,法律赋于被害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的权利;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对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不服,有在收到免予起诉书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在法庭审理中,经审判长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被告人发问的权利;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有要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等。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被害人应承担的义务:对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合法传唤应当准时到案并作如实陈述;对于公安司法人员根据诉讼需要依法进行的人身检查(包括犯罪痕迹、伤害情况及某些生理特征等)应当接受,不得拒绝;法庭审理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长的指挥等。各国法律对被害人的范围、诉讼地位、权利和义务等有着不同的规定。如英国、德国等国法律规定,法人可以成为被害人;美国、法国、日本等国法律规定,对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不加区别,被害人基本上处于证人的诉讼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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