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提供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是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行政诉讼实行这一特殊原则是由于: ❶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政法律关系一般也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主张和决定,这实际上是一个收集和运用证据并适用法律的过程,作为原告的相对人往往因不清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而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原告和被告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但行政机关应负主要的举证责任。 ❷由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被告行政机关作出的,如果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象民事诉讼那样,原告即为败诉,而是应由行政机关提供足以证明其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真实、正确;如果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其行为的正确合法时,则有败诉的可能。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负主要的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行政诉讼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也有例外,即对于因行政机关不作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原告负有提供被告应该作出决定、实际却未作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正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