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Convention relative to Certain Restrictions on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 of Capture in Maritime War1907年10月18日在第二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上签订的公约。主要内容是:(1)在海上的中立国或交战国船舶发现的中立国或敌国的邮件,不论属于官方或私人,均不可侵犯;如该船舶遭扣留,拿捕者应尽速将邮件寄送出去;但发自或寄往被封锁港口的邮件不享受豁免权。(2)专为在沿岸捕鱼的船只或从事地方商业活动之用的小船,均免受拿捕;负有宗教、科学或慈善使命的船舶也不受拿捕。(3)当敌国商船被交战一方捕获时,船员中属于中立国国民者不能作为战俘;属于中立国国民的或属于敌国国民的船长、高级船员,如作出书面保证,不在战争持续期间进行与作战有关的服务,也均不能作为战俘。中国于1917年5月10日加入《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