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洋倾废许可证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认为符合法定申请发给海洋倾废许可证的条件,主管部门拒绝发给或不予答复,或者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给予的中止或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废弃物倾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的规定,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审批。对同意倾倒者应发给废弃物倾倒许可证。任何单位和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未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根据《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在废弃物装载时,应通知主管部门予以核实。核实工作按许可证所载的事项进行。主管部门如发现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所注明的内容不符,应责令停止装运;情节严重的,应中止或吊销许可证。”该《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于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发给许可证或逾期不予答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复议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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