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
释义

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conservation of the living resources of the sea

为使海洋生物资源能保持最适当的持久产量而采取必要措施。早在1893年,英国国会一特别委员会建议制定海洋渔业管理规则,包括限制年捕捞量的措施。其后,出现了关于鱼群的“最大允许捕获量”,以及“最佳允许捕获量”的规定,为海洋渔业养护和管理建立基础。而且一些国家相继建立了本国管理和控制的渔业区。1958年《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确立各国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义务。《公约》规定,所有国家均有责任为各该国国民采取或与他国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任何沿海国为维持海洋资源的生产力起见,均得在邻接其领海的公海的任何区域采取适合于任何一种鱼类或其他海洋资源的单方养护措施。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专属经济区和公海制度中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作了一系列的规定,主要是:(1)沿海国有权制定领海内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的法律和规章,行使无害通过领海权利的外国船舶应予以遵守。(2)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以养护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沿海国应决定其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应参照最可靠的科学证据,通过正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上述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使捕捞鱼种及其有关联或依赖的鱼种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通过协定或其他安排在专属经济区内捕鱼的其他国家的国民,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中所制订的养护措施。对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的种群,有关国家应设法就养护和发展这些种群及相关种群的必要措施达成协议。(3)关于特殊种群的养护:对高度回游鱼种(如金枪鱼、铿鱼等),有关国家应进行合作以确保此类鱼种的保护。对捕捉海洋哺乳动物,应作较严格的禁止、限制或管制,在有关鲸目动物方面,尤应通过适当的国际组织致力于这种动物的养护管理和研究。对溯河产卵种群,由鱼源国确定源自其河流的种群的总可捕量。对降河产卵鱼种,此鱼种在其水域内度过大部分生命周期的沿海国对维持这种鱼种负有责任,并应同有关国家达成协议确保鱼种的合理管理。(4)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为各该国国民采取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凡其国民开发相同生物资源的国家,或在同 一区域内开发不同生物资源的国家,均应进行谈判以便采取养护有关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为此目的,有关国家应在适当情形下进行合作以成立分区域或区域性的渔业组织。在对公海生物资源决定可捕量和制订养护措施时,各国应使捕捞的鱼种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并使有关联或依赖的鱼种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其繁殖不会受严重威胁的水平上。并应在形式上和事实上不对任何国家的渔民有所歧视。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5 15:2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