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洋倾废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对其违反海洋倾废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国家为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持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而实施的行政管理为海洋倾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规定,海洋倾废管理的内容包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的管理;为倾倒的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或港口装载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的管理;为倾倒的目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的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焚烧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的管理等。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海洋倾废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支付清除污染费,向受害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处以警告或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例》还规定,凡是有伪造废弃物检验单、不按规定填报倾倒情况记录表,在《条例》第15条规定的情况下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报告的,处以警告或人民币2,000元以下罚款;凡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所注明内容不符,情节严重的,除中止或吊销许可证外,还可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凡未按规定通知主管部门核实而擅自进行倾倒的,可以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凡未经批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不按批准条件和区域进行倾倒的,可以处以人民币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15条规定的情况不在此限);对于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直接责任人,主管部门可以处以警告或者罚款,也可以两者并处。《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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