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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前调查
释义

审前调查

案件审理前由被告要求原告提出诉讼事由的详情,如果法院准许,就命令原告列举他所指控的事实。审前调查案情,只限于原告查询证明他自己的诉讼事实,对于原告企图调查对方案情的要求则不予救济。审前调查案情程序的核心,是联邦民事诉讼法规第26条(b)款规定的审前调查案情的范围。法规规定对未决诉讼案件的标的有关的任何事项(不受法规制约的事项除外),不论调查事项是涉及要求调查一方提出的权利主张或申辩,还是其他任何一方提出的权利主张或申辩,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审前案情调查。但审前调查的范围有一定限制。调查的问题应排除特许保密事项,即证据法规定由于律师与当事人以及医生与病人之间的保密关系、法院认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泄露军事秘密的特许保密事项。审前案情调查的条件是:(1)法规第3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出示文件,并向对方查阅和复制文件。(2)法规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体格检查或心理检查。(3)法规第36条规定,作为每个案件的先决问题,法官应辩明情况,作出决定,要求对方作一次或几次身心检查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充分地表明了符合法规的规定:a.对方身体和精神确实存在问题;b.要求检查的一方确实具有充分理由。根据联邦法规规定审前案情调查的方式有:(1)证词。证人在法庭外,在受权执行宣誓的官员面前接受当事人查问而作的证词。(2)对当事人提出的书面询问。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任何另一方当事人书面提出询问,而任何一方当事人必须宣誓作书面答复。这种办法只适用于诉讼当事人,而不适用于非当事人的证人。(3)提供调查的文件和实物。要求调查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查阅和复制材料的请求,列出要查阅的材料的名称,或是个别项目的名称.或是总类的名称,并尽可能作具体说明。要查阅的文件和实物,必须是为对方当事人所有,或是属于他所保管的。(4)体格和心理检查。假如就当事人的身体或精神状态发生争论时,法庭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提出的充分理由,命令对方当事人接受医生的身心检查,被检查人有权要求取得医生检查的书面报告。(5)要求承认。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书面要求,使对方承认特定的事实,或承认所提出的特定文件是真实的。对方当事人得在一定期限内表示承认或否认,否则视为承认。这一条规定特别适用于事实确凿无疑的案件。审前调查案情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1)审前发现案件的全部事实,消除不存在争辩的焦点,从而缩短审判过程;(2)讼案事实真相大白,可促成案件和解,不须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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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5:33